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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3條

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第四條所定幹部船員分級,其職級高低順序如下,高職級者,可擔任較低職級職務: 一、漁航部門: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二等船長、二等船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 二、輪機部門: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一等管輪、二等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無線電子員、普通值機員、限用值機員。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一級話務員、二級話務員。 漁航部門、輪機部門低職級幹部船員,經漁業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代理高一職級幹部船員職務。但二等船副得代理一等船副;三等船長得代理二等船長;一等管輪得代理一等輪機長。其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年滿十八歲,並具備在漁筏、舢舨以外之漁船服務年資滿一年之船員,經漁業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代理三等船長、二等輪機長,其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領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下之漁船,得以符合前項所定資格之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國籍船員或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代理二等輪機長,其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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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配置、職責、當值」的其他條文

第22條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出海船員及幹部船員最低員額,規定如附表五。第24條船長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其職掌如下:一、出港前應確認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船位回報系…第25條船副承船長之命協助駕駛,管理甲板事務,及督率漁航部各級船員從事各項作業與實習。航行中,船長死…第26條輪機長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其職掌如下:一、輪機之管理使用及保養。二、出港前返港後…第27條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承一等輪機長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率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第28條電信員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連絡事宜,其職掌如下:一、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第29條普通船員應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各項作業。第30條船員應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輪機當值及電信當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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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