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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6條

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輪機長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其職掌如下: 一、輪機之管理使用及保養。 二、出港前返港後,均應檢查各部分機件。 三、督率輪機人員從事可以自行檢修之工作。 四、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部分機件性能,隨時報告船長,並記入輪機日誌。 五、應熟知輪機各部分之特性,作為紀錄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人員。 六、督導及考核輪機部門之實習人員。 七、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由船長轉報最初到達地之漁業及航政主管機關: (一)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 (二)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油料或備用機件時。 (三)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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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配置、職責、當值」的其他條文

第22條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出海船員及幹部船員最低員額,規定如附表五。第23條第四條所定幹部船員分級,其職級高低順序如下,高職級者,可擔任較低職級職務:一、漁航部門:一等…第24條船長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其職掌如下:一、出港前應確認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船位回報系…第25條船副承船長之命協助駕駛,管理甲板事務,及督率漁航部各級船員從事各項作業與實習。航行中,船長死…第27條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承一等輪機長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率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第28條電信員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連絡事宜,其職掌如下:一、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第29條普通船員應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各項作業。第30條船員應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輪機當值及電信當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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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