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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 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擬訂或指定由其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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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濕地保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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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