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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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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29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 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 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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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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