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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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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濕地保育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其他條文

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前項…第14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第15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第17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第18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第19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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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