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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 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 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 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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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