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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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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進行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家學者、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評估、調查研究或諮商,相關費用由開發或利用單位負擔。 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業務,得準用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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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濕地保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
第28條
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
第29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
第30條
開發或利用者採取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並繳交濕地影響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異地補償,…
← 第30條
看 濕地保育法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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