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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執行機關得聘請實地評鑑委員,執行實地評鑑工作。實地評鑑委員應熟悉認證相關規定,參加執行機關辦理之訓練,及提交實地評鑑報告。 實地評鑑委員任期三年,得續聘之。 實地評鑑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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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