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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8條

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全體委員應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表決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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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