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5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審議會及實地評鑑委員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毒品分析、醫學、藥學及法律相關人員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審議會及實地評鑑委員」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部為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之認證與管理,設檢驗機構認證審議會(…
第4條
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檢驗機構認證政策之諮詢。二、檢驗機構認證作業程序之審議。三、檢驗機構認…
第6條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執行機關就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7條
審議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8條
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
第9條
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10條
執行機關得聘請實地評鑑委員,執行實地評鑑工作。實地評鑑委員應熟悉認證相關規定,參加執行機關辦…
← 第4條
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