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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36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天平、溫度計、移液管、定量瓶及其他量測設備之校正作業程序;其內容包括校正方法、校正頻率、合格範圍,及不合格之限制使用與修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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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