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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2條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農職保)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災後六個月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補助: 一、死亡或失蹤,符合領取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 四、領取政府核發農田、魚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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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保險人辦理農保及…
第6-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樺加沙颱風致農保及農職保被保險人位於災區之加保農業用地受損者,其於災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前條所定災後六個月之計算,自災害發生之當月起計算六個月,並由保險人於災害發生之次期保險費辦理…
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保險人辦理農保及…
第5條
受災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時,有欠繳當期保險費之情形者,自繳納寬限日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自災害…
第6條
受災被保險人當期預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無積欠保險費者,折抵後續應繳納之保險費…
第6-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樺加沙颱風致農保及農職保被保險人位於災區之加保農業用地受損者,其於災後…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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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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