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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保險人辦理農保及農職保保險費補助事宜。 保險人為辦理受災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所需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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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