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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條

受災被保險人當期預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無積欠保險費者,折抵後續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預收保險費退還。 保險人查證受災被保險人不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之規定,經依法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者,保險人應退還政府依本辦法補助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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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