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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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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