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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3條

無眷後備軍人不分本籍寄籍,於應召服役時,得將其私有財產(物)委託現住地之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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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