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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2條

無眷後備軍人私有財產(物)之委託管理,由各鄉鎮區市公所組織委託管理機構負責辦理之,其名稱如下:「XX縣(市)XX鄉(鎮)(區)(市)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期間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以鄉鎮區市長、鄉鎮區市兵役課長、主計員、兵役協會主任委員、民眾服務站主任、後備軍人代表一人、鄉鎮區市代表會主席組成之,以鄉鎮區市長為主任委員,兵役課長為執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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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無眷後備軍人不分本籍寄籍,於應召服役時,得將其私有財產(物)委託現住地之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第4條委託管理財產(物)之範圍如左:一、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及其所有權狀契約或其他證據。二、動產:…第5條辦理受委託處理財產(物)時,以委託書所訂者為準,并得以左列方式處理之。一、房屋土地須放租者,…第6條有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如因情況特殊而確有委託政府管理之必要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之。第7條委託管理所需經費由留守業務經費預算支應。第8條本辦法於直轄市亦適用之。第9條本辦法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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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