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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 第9條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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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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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於直轄市亦適用之。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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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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