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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 第4條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4條
委託管理財產(物)之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及其所有權狀契約或其他證據。 二、動產:包括現金黃金珠寶有價證券未到期之債券憑單。 三、有特殊紀念性之物品勳獎章照片及各種證書等。 前項財產(物)委託管理時,當事人應提出委託書及財產(物)明細表,并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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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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