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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28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28條
第 五 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電臺發射機之安裝,應避免影響其他既設之電信設備功能,並避免妨礙或干擾合法之通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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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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