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30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30條

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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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