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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4條

第 二 章 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
主管機關應會商持有公股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提出公股釋出計畫。變更時,亦同。 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應依行政院核定之公股釋出計畫釋股。 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廣播電視法施行前製作播送之節目,應視為文化資產者;其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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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5條前條所稱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公股持有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第6條前條第七款所稱優惠認購比例,以釋股價格折讓百分之十為限;所稱優先認購比例,以釋股總額百分之十…第7條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第8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9條無線電視事業應於公股釋出後三十日內,由其員工通知原事業主之留用意願。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不同…第10條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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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