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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6條

前條第七款所稱優惠認購比例,以釋股價格折讓百分之十為限;所稱優先認購比例,以釋股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為限。 無線電視事業員工依前條第七款優惠認購之股份,自受讓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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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