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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 第5條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二條
所稱主要時段,指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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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填報節目表時,應同時登載本國自製節目及本國自製戲劇節目比率。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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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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