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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審查第八條頻率核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 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 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 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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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