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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無線電頻率核配之申請,應符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記載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頻率分配表未記載或未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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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