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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信事業辦理第十三條第二款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經審核通過之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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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