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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 一 節 電信事業頻率核配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經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取得頻率核配資格後,應依下列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申請核准函:電信事業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 二、申請使用證明:受核配人為使用頻率,於完成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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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電信事業辦理第十三條第二款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一、…
「電信事業頻率核配」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
第14條
電信事業辦理前條第一款程序,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公…
第15條
電信事業辦理第十三條第二款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一、…
第16條
頻率使用證明效期屆滿後失其效力,電信事業應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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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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