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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頻率使用證明效期屆滿後失其效力,電信事業應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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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