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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 第1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17條
藍色申報案件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即查核其帳簿文據: 一、不依
第十五條
之規定補正,或補正後仍不清晰,非查核帳簿不能核算者。 二、申報之有關營業損益、所得計算等及其有關項目之分析比較,顯有不正常情形者。 三、申報項目與上年度有關,無資料可查證者。 四、當年度發生違章情事與其所得額之計算有牽連關係者。 前項各款情事,如僅關係於申報項目或報表之一部分者,稽徵機關得就有關部分,予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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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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