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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16條

稽徵機關對藍色申報案件申報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予以分析比較核定,如未達所得額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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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