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 第18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18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者,並應通知其代理人出席答詢。 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前項出席及答詢,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