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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驗收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之完工條件及認定標準。 二、驗收程序。 三、驗收瑕疵處理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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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