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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03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3條
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其急速沈陷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下沉關係圖,決定開挖方法及載重量。 二、刃口至頂版或梁底之淨距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三、刃口下端不得下挖五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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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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