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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0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5條
雇主以預鑄法施放沉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鑄沉箱堆置應平穩、堅固。 二、於沉箱面上作業時應有防止人員、車輛、機具墜落之設備。 三、施放作業前對拖船、施放鋼索、固定裝置等,應確認無異常狀態。 四、對拖曳航道應事先規劃,如深度不足時,應即予疏濬。 五、水面、水下作業人員,於共同作業時,應建立統一信號系統,要求作業人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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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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