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06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6條

第 七 章 沉箱、沉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雇主藉壓氣沉箱施工法、壓氣沉筒施工法、壓氣潛盾施工法等作業時,應選任高壓室內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可燃物品於高氣壓狀況下燃燒之危險性,告知勞工。 二、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並將上項規定揭示於氣閘室外明顯易見之地點。 三、禁止從事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等具有煙火之作業。 四、禁止藉煙火、高溫或可燃物供作暖氣之用。 五、禁止使用可能造成火源之機械器具。 六、禁止使用可能發生火花或電弧之電源開關。 七、規定作業人員穿著不易引起靜電危害之服裝及鞋靴。 八、作業人員離開異常氣壓作業環境時,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辦理。
AI 白話解釋

「沉箱、沉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的其他條文

第103條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其急速沈陷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104條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之設備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測定空氣中氧氣…第105條雇主以預鑄法施放沉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預鑄沉箱堆置應平穩、堅固。二、於沉箱面上作業時…第107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圍堰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圍堰強度應依設計施工之水位高度設計,保持適當強…
← 第105條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10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