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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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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