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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於社區協助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相關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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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