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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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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