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 第5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獎助與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 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與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及提供。 五、其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