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養師法 › 第19條

營養師法 第19條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營養師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