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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23條

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違反其所定之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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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