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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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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7條
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營養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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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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