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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33條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之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 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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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