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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17條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牙醫師經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牙醫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牙醫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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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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