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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牙醫專科醫師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間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民間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項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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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