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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13條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3條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 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間。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及每次展延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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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牙醫專科醫師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
第20條
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第十三條第一項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申請牙…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第12條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但領有非我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符合下列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一之最低基準…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具備下列條件之牙醫專科醫學會辦理牙醫專科醫師…
第16條
牙醫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前…
第17條
牙醫師經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牙醫專科醫師證書遺…
第18條
牙醫專科醫師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
第19條
牙醫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有違反法令或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
← 第12條
看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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