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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3條

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 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間。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及每次展延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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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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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