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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牙醫師於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二年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 牙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規定之限制: 一、接受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或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國內、外大學牙醫學系畢業,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牙醫師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二、接受牙周病科、兒童牙科、牙髓病科、贋復補綴牙科、牙體復形科、家庭牙醫科、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或植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國內、外大學牙醫學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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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