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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一般醫學訓練,辦理申請人與訓練機構間之選配及分發,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前項選配分發之申請資格、程序、作業方式、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其年度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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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