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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4條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內牙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領有牙醫師證書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畢業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通過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牙醫學系畢業,並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牙醫師證書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 符合前項情事之畢業生,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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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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